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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要對商標偽造,小心有刑法判決


仿冒證明標章,將增多刑事責任。經濟部聰慧財產局昨(25)日表現,新考訂的商標法7月1日上路後,未來應用千般證實標章,都須先經證明標章權人的測驗或驗證。若有仿冒氣象,大要遭處3年下列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20萬元以下罰金。伶俐局說明,證實標章有少許顧客熟識的CAS有機農產品標章、吉園圃保險蔬果標章、溫泉專用標識、節能標章、台灣製產品MIT含笑標章等,目的是要撒播產品或效勞,已符合特定風緻、精密度、資料、出產法子、產地或其餘特性等動靜。伶俐局長王美花說,大量證實標章的悉數權人,是公家機關,如「池上米」的證明標章權人,為池上鄉公所,具備保障質量和公信力。
王美花展現,現行商標法中,抨擊打擊别人的商標須負刑事與民事責任,但仿冒證實標章,隻需累墜民事責任,導緻輕重失衡。修法後則是將仿冒證實標章也添加刑事責任,罰則並與襲擊商標權探求。智慧局指出,一般商方針機能,在於指示貨品或效能根源,證明標章卻兼有顧客關懷的效用,具更高的公益性,因此證實標章一但被仿冒,除了對標章權人的財產或商譽構成損害,還興許要挾到一樣平常社會百姓的生命及財產平安。
可是現行商標法對騷動擾攘侵犯證實標章行為,不像滋擾一樣平常商標,有刑責規定,法令實務碰着仿冒證實標章變亂,有以陵犯一樣平常商指標刑責規定責罰,有了依刑法捏造文書規定懲治,形成適用規定不分歧,因此,新批改的商標法中,將相關刑責熟諳化。伶俐局顯露,侵害證實標章權的行為席捲2種態樣,第1種是直接侵權行為,若行為人沒有失掉證明標章權人準許,為行銷目的,在根究或類似的貨品或效能,使用與註冊證明標章不異或近似於的標章,產商相幹消費者對產品或處事風緻、性質或產地產生誤認誤信的或是。第2種是間接侵權行為,主若是規範侵權的豫備、加工或捐獻行為,即兜銷附有根究或近似於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的標籤、包裝容器等,或雖還沒開始兜售,但已在產、持有或陳列這些標籤或包裝容器等,都屬間接侵權。